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邕行罚决[2019]1724号
违法行为人黄**,男,证件号码: ********** ,1987年05月21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马山县百龙滩镇勉**********,现住 广西马山县百龙滩镇勉********** 。
现查明 [ 违法事实可能涉及敏感内容,不予公开 ] 。
以上事实有黄**和陈丽凤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办案民警送到南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22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或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