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山公行罚决[2019]2696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证件号码: ********** ,1974年12月10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灵山县平南镇塘肚村**********,现住 广西灵山县平南镇塘肚村********** 。
现查明 [ 违法事实可能涉及敏感内容,不予公开 ] 。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其他证据等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灵山县公安局民警送至灵山县拘留所行政拘留五日,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22日止。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钦州市公安局或广西灵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17日